1、捷克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率为15%单一税率,受雇员工之税基为个人加上雇主为其给付之社保费及保健费,有效税率实际上超过15%。所有捷克纳税居民有全球所得对捷克政府都有纳税义务,非捷克纳税居民只对捷克来源之收入对捷克政府都有纳税义务。如果个人在捷克有永久住所即为捷克纳税居民。或者个人任何日历年在捷克居住等于或超过天,亦为捷克纳税居民。一般而言,如果商业活动于任何连续12个月中没有超过日,则外国雇主为个别商务活动所支付给个人之收入得以免课个人所得税。若所得来自于位于捷克之商业活动,则这项税赋豁免并不适用。
移居国外者之课税规定:可课征之收入包含来自个别商务活动之所得,包括非现金收益(例如私人目的之公司车使用,房屋津贴等)、商业活动之收入,以及来自资本、出租或其它来源之收入。综合言之,可课征之收入包含所有收入不论是否系货币形式。
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退税申报应于课税期结束3个月内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如由税务顾问以授权书提出退税申请时则为6个月内)。移居外国者其直接受雇于捷克当地公司、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分公司,从其受雇之第一日起之个别活动之所得都要课税。外国公司的捷克公司或分公司每个月从其薪水中预先扣税,以使其尽每年纳税义务。一般而言,如移居国外者收入只来自这样的聘雇合约,雇主可准备一份年终税务结算,代替移居国外者之纳税申报单。如外国公司基于服务合约而将移居国外者转到捷克公司,其应先向相关税务机关登记为个人所得税缴纳者。其收入会透过每年个人所得税税单被课税。再者,移居国外者在尽其个人纳税义务时,会于一年中之半年或一季前预先缴纳。这些预先缴纳的税款乃基于前一年的纳税额。
2、捷克公司营业所得税规定公司营业所得税自年起订为19%;5%营业所得税适用于某些特定纳税义务人(退休基金、投资基金)。法人登记的办公室或有效管理之处在捷克,即为捷克纳税居民。(permanentestablishment)不是法律实体;然而国外实体长久存在可成为课征对象,因此位于捷克之国外法人其所得都要课税。公司员工被派到捷克提供服务,于任何连续12个月中超过6个月(日)者,即可视为外国公司「长久建立」。如果公司送一群员工到捷克停留相同日数,日的限制适用于所有人员,意指其中超过一人待在捷克就算停留一日。特别双重课税协议可修正条件或使长久建立成立。公司设备位于捷克:当外国法人实体于捷克设定固定商务地点(例如办公室、办理研讨会或销售拍卖的地点,或放置生产设备或其它生财设备的地点),即视为长久建立。相关双重课税协议可修改捷克外国实体的长久建立的条件,或使之成立。当透过位于捷克的固定或商务地点所进行活动系准备或辅助之事实,相关双重课税协议可能使长久建立不成立。从属代理:外国实体透过从属代理执行于捷克之业务,亦即指个人有权为该外国实体缔结合约者,亦构成长久建立。
3、捷克社会安全险及健康保险规定雇员须负担GrossSalarly之11%之社会安全险及健康保险,雇主须负担雇员GrossSalarly之34%之社会安全险及健康保险。
年1月1日起,任何外国人于捷克直接受雇于捷克公司,或雇主登记办公室所在国家与捷克达成社会安全协议者,要强制参加捷克健康保险与社会安全计划并缴纳此费。在这些情况下,雇主亦需要缴纳此项费用。捷克于年加入欧盟后,任何欧盟国家国民工作于捷克者,其雇主也需要缴纳捷克社会安全与健康保险费,除非根据欧盟规定或双边社会安全协议可豁免则为例外。
捷克社保规定
自年起,计算社会安全险及健康保险之基础(AnnualBase;即GrossSalarly)有上限规定,年计算社会安全险之基础上限为平均月薪之48倍,年计算健康保险之基础不再订上限。倘雇员请长期病假,雇主有义务支付雇员前21天之薪水补偿(wage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2934.html